民法典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会怎样

结论: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身权益,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从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当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在其到期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一旦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应权利义务终止。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代位权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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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民法典行使代位权,这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且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
2.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需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应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3.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在考虑行使代位权时,应充分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准确界定自身到期债权范围。债务人需认识到自身怠于行使债权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积极履行债务或妥善处理债权。相对人则要合理运用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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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的救济手段,且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行使,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范围限制,需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
(3)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5)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权利义务终止。

提醒: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注意符合法定条件且在债权范围内,同时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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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等,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行使代位权时,要注意范围以自身到期债权为限,避免超出范围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在诉讼过程中,若相对人对债务人有抗辩理由,债权人要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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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债务人不积极追讨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限于到期债权,行使该权利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
4.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履行后相关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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